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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926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丹,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朱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董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丹、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朱丹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朱丹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0000元(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

4.诉讼费由被告朱丹承担。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放弃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被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6年9月,原告发现朱丹存在通过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

朱丹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确凿无疑。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朱丹未经许可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朱丹实施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丹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朱丹是会员名为“baituo_2008”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淘宝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商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1、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3、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四、原告诉前未对ID号为536182927581的商品链接进行投诉。

案涉商品链接已删除。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紫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朱丹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证等材料,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2驰名商标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3公证书、交易聊天记录即订单详情打印件及购买的商品,其中公证书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交易聊天记录无法核实,不予确认,其中购买的商品系原告自行收取与保管,未经第三方见证,本院不予确认,其中订单详情经当庭勘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4公证费发票,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7日,紫曦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等,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1998年9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转让,2016年3月20日,紫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注册,现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7日。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

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多次核准转让,2011年1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现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6年9月21日,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嘉成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掌柜名为“baituo_2008”,店铺名为“卡宾男装精品服饰折扣”的淘宝店铺内进行浏览,显示店铺页面上方有“卡宾男装精品服饰折扣”字样,店铺内24款商品名称中带有“卡宾”字样,商品展示图片的左上角有“”标识。

陈嘉成点击进入名称为“正品卡宾圆领长袖T恤男青少年秋季薄款修身拼接印花纯棉体恤上衣”的商品页面,显示售价99,已售23,交易成功19,商品详情中展示了模特身穿T恤的图片,其他23款商品未点击进入具体商品页面。

2016年9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24832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66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通过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淘宝网,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项下查找到编号2254646096517881的订单,查看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baituo_2008,真实姓名:朱丹;

商品名称为:正品卡宾圆领长袖T恤男青少年秋季薄款修身拼接印花纯棉体恤上衣。

另认定,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baituo_2008”淘宝店铺由朱丹注册经营。

庭审中,原告紫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紫曦公司声明其从未生产过朱丹店铺展示的同款商品。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紫曦公司主张朱丹未经许可在店铺名称及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侵犯其第1210777号商标专用权,以及在店铺商品展示中使用“”标识侵犯其第9282803号、第1089172号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朱丹使用的店铺名称“卡宾男装精品服饰折扣”完整包含了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卡宾”字样,而“男装精品服饰折扣”仅是对经营商品的种类及价格优惠方面的描述,因此,朱丹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的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紫曦公司或误认为其与紫曦公司存在特许经销关系,侵犯了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专用权。

紫曦公司还主张朱丹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及商品展示中使用“”标识亦分别构成侵权。

其中未展示商品详情的23款商品,因无法判断其所售商品的款式等,故亦无法基于紫曦公司的“未生产同款商品”的理由判断该些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进而也无法判断朱丹的相应使用行为是否不当,对此,紫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紫曦公司关于朱丹在该23款商品中使用“卡宾”及“”构成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中具体展示商品详情的该款商品,因商品详情页面具体展示了商品的款式,紫曦公司亦确认其从未生产该同款产品,因此,朱丹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及在商品展示中使用“”的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所售商品来源于紫曦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朱丹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及在名称为“正品卡宾圆领长袖T恤男青少年秋季薄款修身拼接印花纯棉体恤上衣”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在该款商品展示图片中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紫曦公司第9282803号、第1089172号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名称为“正品卡宾圆领长袖T恤男青少年秋季薄款修身拼接印花纯棉体恤上衣”的商品显示售价99,已售23,交易成功19;

2、涉案店铺名称存在侵权;

3、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66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元,被告朱丹负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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