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63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利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利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