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48号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塘贝商贸大厦A座华凯大厦212-21。
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贝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商城东路21号一楼东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浙江甄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贝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新生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