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56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713-B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锐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