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92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927号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邦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朱泽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海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