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执保9号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泸州老窖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仁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08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关于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仁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渝02执保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唐仁勇名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XXX园)X幢X-X-X的房屋一套。
现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唐仁勇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渝02财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仁勇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仁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XXX园)X幢X-X-X的房屋(产权证号:308房地证2010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