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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汉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刑更89号
案件名称邱汉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汉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更89号罪犯邱汉林,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汉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邱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汉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08月获得表扬,再获得考核分375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汉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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