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83号 原告:吴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邱合斌,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邱合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建军于2019年03月06日向本院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