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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军与李青、宁海县欣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84号
案件名称吴建军与李青、宁海县欣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建军;李青;宁海县欣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84号 原告:吴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青,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海县欣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团船村。

法定代表人:戴孟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建军与被告李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宁海县欣瑶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吴建军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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