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宇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蔡宇栋,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