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嘉伟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F区三楼239-242号。
经营者:张万轮。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嘉伟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嘉伟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