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3号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RieterIngolstadt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英格尔施塔特市。
授权代表人:亨宁·瑞福(HenningRave),气流纺纱部门总监。
授权代表人:沃纳·伯格迈耶(WernerBergmeier),专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崔凤贤,总经理。
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诉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ZLXXXXXXXXXXXX.3号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JWF1316、JWF1316T的并条机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全球领先的短纤纺纱机械及部件供应商,拥有名称为“具有线性条筒推动部件的并条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的发明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并在被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销售、许诺销售了型号为JWF1316、JWF1316T的产品;
原告另发现被告曾于在上海举办的第十七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2016年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许诺销售,于2018年10月在上海举办的2018年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销售、许诺销售了上述产品。
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16-18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宏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侵权行为及提交的证据,无法得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结论。
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显示,被告于2018年10月于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展示并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海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立达英格尔施塔特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沈阳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范丹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