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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2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3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经营者:陈世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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