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3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经营者:陈世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艳阳天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