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楷林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其炮,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刘家小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div>法定代表人:刘贵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新,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平、黄其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刘家小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平、黄其炮于2019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平、黄其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平、黄其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河南渔人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平、黄其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