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944号原告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恒丰路****201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耀彬。
委托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和堂国际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布吉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松园新村上排**润详家园**铺。
负责人陈天生。
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壹健康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202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林耀辉,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中止审理。
现中止审理的事由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