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075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升平北路(雅乐思侧)。
法定代表人:罗连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运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府运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府运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www.中山欧派.com字样的燃气灶);
2.被告府运来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公司及原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志。
2017年9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郑州市管城区万佳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万佳商行)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标有“制造商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派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箱里附带欧派家用电器品牌推广手册,该手册大量运用“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字样,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府运来公司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府运来公司辩称,1.被告府运来公司仅为中山欧派公司提供白机,包装、标识、标贴由中山欧派公司自行负责;
2.涉案产品未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是“OPAINY”商标,该商标与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3.涉案名片和画册不是被告府运来公司的,是由万佳商行印制;
4.涉案产品防伪合格证上标注的是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府运来公司的产品,全国服务热线400-996-8880也非被告府运来公司所有,涉案产品非被告府运来公司生产;
5.涉案产品系万佳商行自行采购,非为被告府运来公司提供。
故原告欧派公司的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95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府运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府运来公司提供的证据:1.采购合同、企业机读档案、(CPIC)太平洋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单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2.授权书,无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定;
3.商标详情、商标注册证,为社会公开信息,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4.通话录音文件及光盘,无法确认通话双方身份,原告欧派公司亦不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11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府运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住所地为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升平北路(雅乐思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灶、抽油烟机、家用电器、电热水器等。
中山欧派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等,住所为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升平北路办公楼三层(雅乐思侧),于2018年11月6日注销。
根据欧派公司提供的企业查询信息显示,中山欧派公司、府运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2015-2017年年度报告中预留的企业联系电话相同。
2017年2月1日,中山欧派公司与府运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中山欧派公司向府运来公司采购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中山欧派公司自行包装并设计制作包装纸箱、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配件和标示标牌,府运来公司仅按照指定的机型、配件及时向中山欧派公司供货,中山欧派公司负责订购产品设计、定型和检测,有关产品的商标、专利、包装装潢和技术参数等全部知识产权事宜,由中山欧派公司负责跟进,中山欧派公司应确保其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若出现第三方争议,与府运来公司无关。
2017年8月27日,欧派公司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9月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靠近郑汴路路口)中博家电市场名优商场A区8号的“欧派厨卫”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及吸油烟机各一台,取得刷卡凭条一张、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厨卫产品连锁专用发票一张、“刘振威”字样的名片一张、宣传册一本。
购买结束后,在张某、徐某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张某、徐浩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
2017年10月1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9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根据该公证书内容显示,前述宣传册上印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及“中山欧派家用电器品牌”“欧派电器”等内容。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燃气灶产品,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标识有“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升平北路,电话:0760-23761580,传真:0760-23761590,网址:www.中山欧派.com、www.zsopai.com、制造商: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等信息。
府运来公司不确认前述电话、传真为其公司所有。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府运来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70元、差旅费3000元。
欧派公司、府运来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府运来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宣传册是否为府运来公司所有或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府运来公司生产、销售;
2.府运来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
3.府运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企业的名称为府运来公司。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燃气灶产品是府运来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虽府运来公司辩称不是其生产销售,但其与中山欧派公司的住所地基本一致,在企业信息系统预留的企业联系电话亦相同,在此情况下,府运来公司未曾发现并主张权益,不符合常理,且府运来公司确认其为中山欧派公司生产白机,府运来公司作为家用电器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至于涉案宣传册,欧派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府运来公司提供或所有,故本院对欧派公司主张宣传册为府运来公司使用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府运来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如上所述,本院不予认定宣传册为府运来公司提供或所有,对欧派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欧派公司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识“www.中山欧派.com”中的“欧派”构成对其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府运来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字样,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府运来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府运来公司及涉案燃气灶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府运来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三个焦点。
欧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燃气灶上标注“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对其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府运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灶、抽油烟机、家用电器、电热水器等,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府运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识“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府运来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府运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四个焦点。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府运来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府运来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府运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府运来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含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含有“中山欧派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三、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