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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苗峰家用电器商行、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49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苗峰家用电器商行、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苗峰家用电器商行;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49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苗峰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建材市场4街48号。

经营者:苗科峰,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三路1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三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苗峰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苗峰商行)、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美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峰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苗峰商行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收据上使用“欧派”字样,停止在名片上使用“广东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2.被告苗峰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

3.被告美娇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

4.被告苗峰商行、美娇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公司及原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志。

2018年10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苗峰商行在名为“西门子厨卫电器”店内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生产基地: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店内开具的收据上印有“欧派”字样,名片上有“广东欧派”字样。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并无“西门子厨卫电器”及“洛阳市西门子厨卫电器”,被告苗峰商行的工商登记地址和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另该产品系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美娇公司共同生产,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判决更改企业名称。

被告苗峰商行攀附欧派美誉,在其名片、收据上使用“欧派”“广东欧派”字样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其销售的燃气灶上标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美娇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苗峰商行未作答辩。

被告美娇公司辩称,其未生产涉案产品,也未出售给被告苗峰商行,其与本案无关。

涉案产品的标注的信息,是公开、公示的,存在他人借其名义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原告欧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是其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故其不存在原告欧派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主张的15万元赔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11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苗峰商行成立于2011年7月1日,为苗科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经营场所为洛阳市关林建材市场4街48号。

美娇公司为张三云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为5万元,住所为中山市××村同××楼,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水器、净水器、煤气灶、消毒柜、小家电,生产许可证号为SK21-007-02219。

2018年10月27日,欧派公司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10月2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1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2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到河南省洛阳市××建材市场××街××号的“西门子厨卫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取得收据、刷卡凭条、名片各一张。

购买结束后,在张某1、张某2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张某1、张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

2018年11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5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根据公证书显示,收据的抬头上标识有“欧派厨卫电器”、“OPAICN欧派”及“地址:洛阳关林福拉多建材市场4号街48号”字样,名片上印制有“OPAICN”商标及“广东欧派”字样。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燃气灶产品(型号JZT-02A)。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合格证一张,产品的外包装箱及燃气灶产品上标识有“有家有爱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外包装箱上另标识“生产基地: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电话:0760-8877×××2、传真:0760-88778723、24小时服务热线:400-855-6138”等信息以及标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号为SK21-007-02219;

燃气灶产品上粘贴的能效标识注明生产者为“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信息标签注明“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使用说明书上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制造商: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村同××楼、电话:0760-88778721、8877×××2”等信息;

防伪合格证上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美娇公司不确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销售,但确认涉案产品上标识的电话、地址、传真、生产许可证、服务热线为其所有。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苗峰商行、美娇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9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50元、差旅费3000元。

欧派公司、苗峰商行、美娇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苗峰商行、美娇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苗峰商行销售,2.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美娇公司生产、销售;

3.美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

根据(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57号公证书,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河南省洛阳市××建材市场××街××号的“西门子厨卫电器”店铺购买,而苗峰商行的地址为关林建材市场4街48号,欧派公司主张涉案“西门子厨卫电器”店铺即为苗峰商行,但两商铺营业地址并不一致,欧派公司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苗峰商行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的意见,不予支持。

因此,对欧派公司主张苗峰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能效标识上标识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信息均为美娇公司。

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能效标识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燃气灶产品是美娇公司生产并销售。

美娇公司虽辩称其未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其辩解,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并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美娇公司生产、销售。

关于第三个焦点。

欧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燃气灶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美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水器、净水器、煤气灶、消毒柜、小家电,与欧派公司属于同行业,美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美娇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欧派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宣传用语,被控侵权产品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燃气炉为同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与欧派公司广告宣传用语读音差别不大,构成近似,攀附欧派公司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极易造成被控侵权产品是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或者与欧派公司具有关联,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美娇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四个焦点。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美娇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美娇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美娇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美娇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中山市美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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