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34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冰,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