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7558-7559号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