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丽华,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改云因与被上诉人耿丽华、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史改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改云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史改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