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296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锦城苑****。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平山道西段南侧水映兰亭1-底商**。
经营者:宋春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
经营者:梁钧。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一、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及第6971496号“老房子;
0LDHOUSE”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内带有“老房子”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二、判决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房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换企业名称;
三、判决被告在城市快报、天津日报等天津市内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1998年4月21日,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并依法核准注册了第1149728号“老房子”、第6971496号“老房子;
0LDH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二、“老房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业内享有盛名。
目前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餐厅和酒店,主要分布于成都、深圳、昆明、武汉、上海、南京等区域,获得了“中国餐饮百强”、“中国餐饮名店”等荣誉数百项。
2015年6月,老房子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公然在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艳阳路与堤南道交口29号的老房子餐饮店店招、餐具等标注、使用与原告“老房子”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老房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损害了“老房子”的品牌形象,给原告及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的注册地址虽然在天津市河西区,但其主要办事处设在天津市南开区,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其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西段南侧水映兰亭1-底商3号,虽然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主张其主要办事处在天津市南开区,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故被告天津市河**老宅子饭店的住所地应为天津市河**平山道西段南侧水映兰亭1-底商**,位于天津市河**,属于本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综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老宅子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