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179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瑞光轩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顺平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利岩。
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俞渝。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瑞光轩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声明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