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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青田县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1民初49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青田县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青田县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49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8JA6J2J。

经营者:赖小媚。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4月24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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