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9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朔里皓佳便民商店,登记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耿超,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朔里皓佳便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丽 书记员宋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