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75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京口区好万源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第**街**第****。
经营者:张志强,男,汉族,1954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好万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