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5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九门寨旧寨村厂区铺位**第十一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73。
经营者:林玩忠,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经营者:林玩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经营者:林玩忠)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陆信百货店(经营者:林玩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