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53号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艳丹,女,1985年4月8日出生,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居******楼****/div>法定代表人:周晓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专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时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百川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计四千七百七十九元,由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