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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化县韬哥综合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化县韬哥综合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安化县韬哥综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4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化县韬哥综合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

经营者:曾懿韬,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萼辉巷。

法定代理人:曾振宇,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萼辉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化县韬哥综合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刘文煜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书 记 员  史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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