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2民初819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北路**世界金龙大厦**201div> 法定代表人:冯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凤,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好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四季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李海伦,被告四季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季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四季纯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四季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好唱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四季纯公司经营的“四季纯K”店位于鼓楼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四季纯公司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好唱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四季纯公司未经好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位置搜索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好唱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四季纯公司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好唱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四季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好唱公司“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季纯公司的行为给好唱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好唱公司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四季纯公司辩称,一、四季纯公司未侵害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第一,四季纯公司在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在店铺门牌、宣传上使用过的“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商标与好唱公司注册使用的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二者既不是相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商标的字体、形状、字数、内容含义上来看,二者明显不同。
首先,在字体上形状上,四季纯公司使用的“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商标中“K”字均为大写英文字母,使用时每个字字体、字号大小一样;
好唱公司注册的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k”字为小写或狭长图形,“纯”字大,“k”字小。
其次,二者在字数上差距悬殊,“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中文加大写英文字母共六至七个字,好唱公司注册使用的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字数非常简短,准确来算只有一个半字。
再者,从内容上“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均着重体现“四季”二字,消费者在阅读时能够第一时间识别出商标内容所显示的“四季”二字含义,其着重突出中文文字含义,不突出英文字母含义,而好唱公司注册的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其文字含义着重表达强调卡拉ok意思,相关公众对二者商标的内容、含义及形状能够轻松识别区分,不会混淆;
2.从商标的商标构图、颜色使用、排版组合上来看,二者风格完全不同,外观视觉给相关公众带来的感觉判若云泥。
首先,四季纯公司所使用的“四季纯KKTV”门店招牌字体方正,颜色为强烈的大红色,排版有序,分为上下两行,采用镂空黑色大网格作底,商标至于门牌居中,覆盖门牌××%;
好唱公司使用第11727497号“”商标作为门店招牌,在外观上字体形状窄长,实际使用中字体颜色采用纯白色,排版上无规律,“纯”字较小、“”图形较大,以蓝白色密集灯板作为底板,商标至于门牌右侧,覆盖门牌××%。
其次,在店铺经营商品及广告宣传上,四季纯公司使用“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作为商标,始终突出显示“四季”文字,设计排版上较为拥挤,使用颜色五颜六色;
好唱公司在店铺经营商品及广告宣传上,统一使用“”图形作为商标,使用颜色单一,风格简洁化一。
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商标能够直接从视觉上轻松区分识别。
3.从商标整体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二者不同的商标结合在完全不同装修风格的店铺里,更加显现出巨大差别。
四季纯公司所经营的“四季纯KKTV”店铺在装修上采用暗色系,地板铺设,地板铺设纯黑色瓷砖五彩缤纷。
好唱公司经营门店店铺装修风格采用浅色系,地板铺设,地板铺设灰白色或纯白色瓷砖大型金色骏马作为其店铺标志,进入这一黑一白两个门店,消费者会感觉来到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第二,好唱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不具有“高品牌知名度”的特点。
1.好唱公司所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从其商标实际开始使用至今,使用时间很短,不具有长时间持续使用商标的认定要素;
2.好唱公司仅刊登过4次宣传广告,最近一次宣传时间为一年半前,宣传频率低,每次的宣传持续时间仅为当日,地理范围,地理范围局限在深圳庆三地。
2017年5月19日在深圳晚报地方性纸质媒体刊登小版面宣传,影响力及受众面极为有限;
2017年5月18日在新浪深圳评论刊登的新闻标题未体现纯K品牌,登陆新浪深圳官方微博查询不到该篇新闻;
在重庆晨报地方纸媒刊登的新闻标题未体现其品牌名称;
2013年1月15日在中国新闻网(北京)刊登非主版面的新闻。
其宣传渠道陈旧落后,读者局限于小范围高年龄层群体,且阅读量小,宣传时间短、强度弱、范围小,不具备长时间大范围高强的宣传的基本认定要素;
3.其品牌经营时间短、宣传力度小、持续时间短,明显可以看出相关公众对其没有高知晓度,不具备高知晓度的认定要素。
第三,好唱公司使用相关商标经营的品牌市场占有率低,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大”说法无法成立。
1.按企业销售量来看,根据目前市场占有率通用计算方法:企业市场占有率=本企业的销售量÷市场总销售量,好唱公司未提供相应年度其企业本年度销售量及该行业市场本年度销售总量相关数据,其得出的“市场占有率大”结论无数据支撑,也无权威机构意见支持;
2.按地域分布密度来看,好唱公司称其在全国有14家直营店,29家加盟店,共分布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不到1家的门店。
其门店从地理范围上看虽然整体分布区域较广,但实际分布密度极低,平均每个省份设立不到1家门店;
3.按门店数量来看,四季纯公司通过单个APP美团(不包括大众点评等商户注册量大的APP)进行测算,不完全统计福州市范围内注册经营有KTV259家。
全国目前有659个市,单美团一个APP可测算出全国共有170681家KTV,不包括其它线下未注册同行业门店及在其它APP注册经营的同行业门店。
好唱公司所有的纯K品牌KTV在全国市场上按门店数量计算,其市场占有率显然在万分之一以内,占有率极低。
二、四季纯公司不存在给好唱公司带来实际损害的可能。
第一,四季纯公司不存在主管恶意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可能。
好唱公司经营品牌非国内外驰名商标,在福州地区仅于2018年开设第一家门店,四季纯公司在诉讼前仍不知道这个品牌。
根据好唱公司提供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显示,其签署加盟合同日期为2017年8月2日,根据行业实际,按其经营规模,装修时间起码要8个月以上。
乐观估计装修时间在6个月内,四季纯公司有理由合理推算其开业时间应在2018年2月后。
四季纯公司所曾经营的KTV开业时间为2018年2月8日,二者使用各自商标时间极为接近,可以充分说明,四季纯公司没有恶意侵害好唱公司商标权的可能。
第二,KTV作为提供实体娱乐服务与餐饮服务的商业体,对消费者的地域限制程度非常高。
不在本区域范围内无法实现消费,非在同一区域、近地理范围内经营的实体门店,相互间很难产生实际影响。
好唱公司在福州市鼓楼区,与四季纯公司曾经营的KTV(址在福州市鼓楼区,二者所在商业圈不同,且地理距离为7.5公里,乘坐出租车顺利的话(排除堵车情况下)需25分钟才能到达,距离过大,对各自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很难产生影响。
第三,四季纯公司所曾经营的KTV已于2018年9月6日转让门店所有权至红派KTV,址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二层KTV门店营业执照所有人已变更,曾短期使用的“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商标也已于2018年9月6日停止使用。
好唱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标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四,四季纯公司在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未取得任何盈利。
使用“四季纯KKTV”、“四季纯K+四季图标”、“乐潮纯K+四季图标”商标期间,四季纯公司未取得任何利益,不存在对好唱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
三、根据好唱公司提供的《经营指导合同》及付款凭证,四季纯公司认为好唱公司提出30万元的经济赔偿的诉讼无任何依据可支撑,不应予以支持。
第一,好唱公司提供的《经营指导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
第五条第(一)项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人民币38万元”;
合同第一条第7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中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纯K品牌相关商标、标识、版权、专利、指导体系、品牌标准、管理系统、指导手册、视听音效系统配置方案、资讯系统配置方案,各类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规范等”;
合同附件五第一条约定:“许可使用包含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商标在内共9个商标的使用权”。
合同中对包含品牌加盟配套所有知识产权及内部指导体系进行约定总费用为人民币38万元,为期五年,每年知识产权(包含商标权)总费用为人民币7.6万元,合同中未对本案涉及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许可使用费做明确约定;
第二,《经营指导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元人民币,第十条第1款,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合同总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
根据好唱公司提供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收款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款人:汤俊生(经营指导合同乙方本人),交易日期2017年8月3日,交易附言:福州纯K加盟商。
交易金额,人民币68万元整。
其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该合同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采信;
第三,好唱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存疑,不应予以采信。
四、好唱公司明显存在恶意诉讼可能,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好唱公司在2018年内,在多地起诉8家同业,并且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又申请撤诉。
肆意浪费司法资源,在行业中以恶意诉讼不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并造成对方当事人因积极应诉而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2.好唱公司在诉讼期间,行使不正当诉讼行为,通过美团APP对四季纯公司进行恶意评价。
在四季纯公司已转让门店(转让时间2018年9月6日)且在美团APP上公示停止经营、案件处于诉讼期间,在美团APP上出现不利于四季纯公司诉讼的、未经消费即产生的恶意评价。
评价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内容附好唱公司经营门店大堂及包厢照片。
极易使相关公众及法院误认为四季纯公司曾经营门店与好唱公司经营门店装修完全相同,给四季纯公司在本案诉讼中造成极为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四季纯公司始终遵守行业规则,未侵害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自身合法权益却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好唱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公平公正审判,依法驳回好唱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好唱公司提交的A9(2018)厦鹭证内字第31635号公证书、A10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A13公证费发票三份证据系对涉案商标侵权的公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A11纯K经营指导合同,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但好唱公司并未提供A12付款凭证原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本院不予采纳;
3.四季纯公司提交的B3四季纯KKTV商标实际使用外观图、B4纯k商标实际使用外观图系好唱公司及四季纯公司对商标实际使用外观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4.B9美团APP搜索指引仅提供打印件,且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无关联;
5.B12地图截屏仅提供打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
B14其他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关;
6.B15美团APP评价截图仅提供打印件且无法体现与本案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已认定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核准上述两个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好唱公司。
2018年6月14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文娟及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指派的工作人员林政年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在一家店名显示为“四季纯K”的KTV(店内营业执照上名称显示为: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城),林政年进入该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支付价款40元,取得“持卡人存根”和“四季纯K名片”各一张及“打火机”等物品。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
出店后,林政年将上述消费过程中取得的物品移交给公证员保管。
之后,上述物品经察看、拍照后,由公证处密封,交林政年收执。
上述过程中,公证处共拍摄现场照片27张。
2018年6月2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31635号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照片作为附件。
封存物品由好唱公司起诉时提交。
好唱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1250元。
本院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公证封存物进行拆封,内有“打火机”一个,“四季纯K名片”一张,牙签一个,“持卡人存根”一张。
另查明,四季纯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冯忠华,注册资本18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娱乐活动;
食品的批发、代购代销。
本院认为,好唱公司是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好唱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四季纯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四季纯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名片、店内宣传上使用了“四季纯K”作为其服务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好唱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四季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好唱公司主张的四季纯公司非法攀附和利用好唱公司“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且本案中,好唱公司已就四季纯公司的相同行为要求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故本院对其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四季纯公司侵犯好唱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好唱公司要求四季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商标权,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好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季纯公司在相关网站中使用侵权文字或图片,故其关于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季纯公司辩称其门店已于2018年9月6日转让,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由于四季纯公司仅提供门店招牌照片、受让人营业执照,且无法确定其提供的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及是否实际履行,对其已停止侵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好唱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四季纯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供参照,本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依法酌情确定四季纯公司赔偿数额50000元,对于好唱公司超过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四季纯公司主张的好唱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福州市鼓楼区四季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郑 捷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颖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四条……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安全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