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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津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81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津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田津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8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田津津,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津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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