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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志恒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4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志恒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重庆志恒远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4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志恒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盛山社区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5016740P。

法定代表人:胡承志。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志恒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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