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6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少诚百货店,经营场所合肥市长丰县。
经营者:吴业丕,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少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