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192号之一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四,男,苗族,1986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