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2755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兰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会信用代码×××N77。
经营者:曾春兰,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来荣,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兰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兰家具经营部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逢巧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