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82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浏阳市淮川肖剑麻将机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淮川车站西路**。
经营者:肖剑。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淮川肖剑麻将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