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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76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76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T。

经营者:梁晓武,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4月24日以已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固强建筑机械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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