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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95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5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中华路**宿舍******。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尔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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