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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1069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莫少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莲,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3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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