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12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高武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龙饶村新民**。
经营者:徐高武,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高武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