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943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世纪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纪华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世纪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都世纪华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