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国英。
关于王国英与高树田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冀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王国英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收未收诉讼费追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法被执行人追缴上述案件受理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国英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