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90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92号22楼。
法定代表人:宋恭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恭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苏州乐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乐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宝电脑(常州)有限公司的纠纷继续审理。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410619340.2号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键盘产品;
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
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410619340.2号发明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键盘产品;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原告保留基于今后取得的证据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后于2019年4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为人民币10万元。
其又于2019年4月1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