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住滨海县五汛镇北坍社区三组镇北路。
经营者:袁鸿。
被执行人:袁鸿,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