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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49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住滨海县五汛镇北坍社区三组镇北路。

经营者:袁鸿。

被执行人:袁鸿,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德清大润发超市滨海县五汛镇北坍加盟店、袁鸿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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