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12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勉香,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肖壮立,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