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92号原告: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琼,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惠山区堰桥小苏床上用品店,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皮江苏。
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也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堰桥小苏床上用品店(以下简称小苏床上用品店)、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睡宝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功能纺织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庭审前,原告浙江和也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浙江和也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专利稳定性未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和也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