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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1701号
案件名称1701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1号。

经营者:高丁喜,男,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模家园东区5幢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月,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以下简称老高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老高烟酒店同意中粮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粮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江市松陵镇老高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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