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206号 原告:尚亨中,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陆,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婷,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瑞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九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尚亨中与被告南宁市瑞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尚亨中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亨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
原告尚亨中已预交18300元,余款9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尚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