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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7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经营者:张金良,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一审被告: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贾建华。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及一审被告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各自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元,上诉人大通区九龙岗镇幸幸食品商店负担1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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