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7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宏桂,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容县,201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霞、谭招娣,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李宏桂及其辩护人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李宏桂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社区南华大街侧1980号出租屋602房,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钟表配件组装假冒“PIAGET”“MOVADO”等商标的手表,以每只单价120元至2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
2018年11月14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售假表工场,起获假冒“PIAGET”“MOVADO”“CHANEL”“LONGINES”“VACHERONCONSTANTIN”等商标手表211只,以及表头、表底盖、表带等钟表零部件,压盖机等工具,送货单、账本一批。
归案后,李宏桂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被告人李宏桂销售假冒“PIAGET”等商标手表均价约为160元每只,起获的假冒上述商标手表成品211只,共价值33760元;
另外,起获的送货单、账本中已销售假冒上述商标手表的金额共计36225元。
综上,李宏桂经营假冒手表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998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龙有福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送货单,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宏桂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李宏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宏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宏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李宏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涉案数额少、有自营的手表品牌、部分侵权产品已起获且未销售等为由,请求对李宏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桂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17552号的“PIAGET”文字商标、第G573086号的“VACHERONCONSTANTIN”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是历峰国际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70525号的“MOVADO”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摩凡陀钟表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19345号的“CHANEL”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0352号的“LONGINES”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是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155424号的“Cartier”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05570号的“RADO”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雷达表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865号的“OMEGA”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是欧米茄有限公司;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的表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李宏桂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2.民警从李宏桂处扣押假冒“PIAGET”注册商标的手表74只、表带1056条、表底盖1733只、表头39只、表盘1400只,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13只,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14只、表带593条、表底盖220只、表扣97个,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8只,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15只、表带26条,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16只、表带160条,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9只、表壳56只、表带25条,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62只、表带220条,作案工具制表液压机1台、钳子3把、镊子2把、螺丝刀6把、锉刀1把、剪刀1把、吹尘器1个、拆表器1个及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李宏桂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李宏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PIAGET”注册商标的手表74只、表带1056条、表底盖1733只、表头39只、表盘1400只,假冒“VACHERONCONSTANTIN”注册商标的手表13只,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14只、表带593条、表底盖220只、表扣97个,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8只,假冒“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15只、表带26条,假冒“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16只、表带160条,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9只、表壳56只、表带25条,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62只、表带220条,作案工具制表液压机1台、钳子3把、镊子2把、螺丝刀6把、锉刀1把、剪刀1把、吹尘器1个、拆表器1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人民陪审员 钟 强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蕾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