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99号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张豪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左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1号楼10层1单元1005。
法定代表人:秦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左拉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仁、被告北京左拉家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西石(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美西石(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